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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改增值税后关于一般纳税人的相关规定

  1.什么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答: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标准是多少?
  答: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标准为500万元(含本数)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否需要办理有关申请手续?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是否需要办理有关申请手续?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需要办理有关申请手续,经税务机关审批后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需要办理有关申请手续,在国税税务机关办理了税务登记和增值税税种登记后即成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4.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是否须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申请认定的如何处理?
   答:须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者申请不认定一般纳税人。如果未按规定申请认定的,税务机关按照规定对其按照增值税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5.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不认定一般纳税人?
  答:属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可以申请不认定一般纳税人。
   6.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和新开业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是否可以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答:可以。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二)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7.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和新开业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分别需要提交哪些资料?
  答:
(一)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需要提交下列资料: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以下简称申请认定表)二份。
(二)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和新开业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需要提交下列资料: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以下简称申请认定表)二份;
2.《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
3.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一份;
4.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及其复印件一份;
5.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及其复印件一份。
  8.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在改征增值税之前的营业额如何确认是否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
  答:按照2011年度或者2012年1至6月缴纳营业税的全部营业额中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应税服务部分计算。
   9.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如何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答:增值税纳税申报是增值税纳税人通过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履行增值税纳税义务的法定行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不论是否发生应税服务销售额,均应按照规定定期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增值税纳税申报期限为每月的15日前(遇节假日顺延)。
   10.原有的一般纳税人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使用的申报表是否相同?
   答:北京执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政策后,全市一般纳税人实行一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因此原有的一般纳税人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使用同一套申报表。
    11.一般纳税人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需要填报哪些申报表和清单?
   答:一般纳税人需填报以下五张申报表:申报表主表、附列资料一、附列资料二、附列资料三和《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清单是特定纳税人需要报送的申报资料,其他纳税人不需报送。具体的报送范围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12.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或者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是否办理纳税申报?
  答: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13.小规模纳税人填报的申报表有调整吗?
   答:有调整,为满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应税货物及劳务”、“应税服务”,纳税申报表进行了下列调整:
(一)保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小规模纳税人)》“应税货物及劳务”的申报项目和填报方法,对“应税货物及劳务”填报区域不作调整。
(二)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小规模纳税人)》中增设与“应税货物及劳务”并列的“应税服务”填报区域,其申报项目与“应税货物及劳务”大体保持一致。
(三)增设《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附列资料》,由“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填报。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指根据国家有关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税收政策规定,对纳税人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在计算应税服务销售额时,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项目。
   14.增值税试点的纳税人都包括哪些行业?
   答:包括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交通运输业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部分现代服务业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
  15.税率和征收率有哪些?
  答(一)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征收率为3%。
(二)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税率为11%,征收率为3%。
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
(三)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为6%,征收率为3%。
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鉴证咨询服务。
  16.专用发票有几种?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的专用发票有两种,一是增值税专用发票;二是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17.专用发票的概念?
   答: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开具的发票,是购买方支付增值税额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暂不包括铁路运输服务)开具的专用发票,是实际受票方支付增值税额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18.9月1日以后北京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哪种专用发票?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从事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增值税应税行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除外)统一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统一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
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一般纳税人,应使用六联增值税专用发票或五联增值税普通发票,其中第四联用作购付汇联;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普通发票第四联用作购付汇联。
  19.9月1日以后北京市货物运输服务企业,原开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试点后还可以继续开具吗?
   答:自2012年9月1日起,北京市从事货物运输服务,原开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统一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包括不得开具红字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
  20.收到试点地区企业开具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可以抵扣吗?
  答:纳税人收到试点地区货物运输服务企业违反规定,开具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21.试点前提供改征范围内的应税服务开具的发票,试点后发生折让能开专用发票吗?
答:试点纳税人2012年8月31日前从事改征增值税的营业税应税服务并开具发票后,如发生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且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的,应开具红字普通发票,不得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对于需重新开具发票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22.不得领购开具专用发票的规定是什么?
   答: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领购开具专用发票:
(一)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
上列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内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确定。
(二)有《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
1.虚开专用发票;
2.私自印制专用发票;
3.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买取专用发票;
4.借用他人专用发票;
5.未按规定开具专用发票;
6.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7.未按规定申请办理税控系统变更发行;
8.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有上列情形的,如已领购专用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应暂扣其结存的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23.什么是虚开发票?
  答:虚开发票行为是指: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24.什么是虚开专用发票和构成虚开专用发票罪?
答:“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虚开税款数额1万元以上的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000元以上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虚开税款数额10万元以上的,属于“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1)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万元以上的;(2)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虚开税款数额50万元以上的,属于“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1)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30万元以上的;(2)虚开的税款数额接近巨大并有其他严重情节的;(3)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实际抵扣税款或者骗取出口退税100万元以上的,属于“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造成国家税款损失50万元以上并且在侦查终结前仍无法追回的,属于“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为“情节特别严重”的基本内容。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分子与骗取税款犯罪分子均应当对虚开的税款数额和实际骗取的国家税款数额承担刑事责任。
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或者骗取出口退税的,应当依照《决定》条一的规定定罪处罚;以其他手段骗取国家税款的,仍应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25.丢失专用发票抵扣联怎么抵扣进项税额?
   答: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或实际受票方)凭销售方(或承运人)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或承运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或实际受票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或实际受票方)凭销售方(或承运人)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或承运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或实际受票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26.专用发票的税控系统是指什么?
   答:增值税专用发票应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应通过货物运输业增值税税控系统领购、开具、缴销、认证纸质专用发票及其相应的数据电文。
  27.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的开票专用设备是什么?
   答: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票专用设备包括:金税卡、IC卡、读卡器或金税盘和报税盘;开具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票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报税盘。
  28.纳税人购买开票专用设备,能否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
  答:为减轻纳税人负担,经国务院批准,自2011年12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
   29.什么是红字专用发票?
   答: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应税服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应税服务中止或者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减。在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
   30.小规模纳税人如需开具专用发票,怎么办?
  答:小规模纳税人提供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应税服务,购买方(或实际受票方)索取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代开专用发票是指主管税务机关为所辖范围内的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专用发票的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代开。
   31.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可以申请代开专用发票吗?
  答: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32.什么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
  答:是税务机关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对专用发票所列数据的识别、确认。专用发票抵扣联无法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33.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抵扣?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相符(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红字专用发票暂不认证。
认证相符,是指纳税人识别号无误,专用发票所列密文解译后与明文一致。
  34.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是怎样的?
答: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及管理要求等与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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